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點擊圖片放大

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357C號

  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外國人轉換雇主登記,於辦理轉換雇主作業期間內,未有符合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同一工作類別申請人登記接續聘僱連續達十四日。但外國人如有變更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預定工作地點情事,該十四日之期間,應重新計算。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五一三七七○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357B號

  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指雇主至外國人預定工作場所以外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且屬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時,應不得選定為第九條第二項之接續聘僱申請人。但外國人有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五一三七七○四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6356A號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附表一。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附表一

 

部  長 洪申翰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20770A號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中華民國10676
勞動發管字第10605113701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

部  長 林美珠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5901號

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