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點擊圖片放大

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20770A號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中華民國10676
勞動發管字第10605113701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

部  長 林美珠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5901號

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