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類別 | 規定 | 說明 |
一、海洋漁撈工作 | (一)同一雇主有甲、乙二艘以上合法 | 一、本項所稱「調派」,指 |
二、家庭幫 |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 | 本項所定家庭幫傭工作,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 |
三、機構看 | (一)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 | 本項所定機構,須符合審 |
四、家庭看 | (一)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 | 一、本項所定雇主,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八 |
五、製造工 | (一)一般製造業: | 一 、 本 項 所 稱 一 般 製 造 |
六、營造工 | (一)一般營造業: | 一、本項所定「公共工程」,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