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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優質A級申請外勞外籍人力仲介不煩惱,勞動部最新外勞仲介評鑑結果供參考 萬達集達評鑑成績點我查詢許可字號1301、1824 #越南外勞 #印尼外勞 #越南看護 #印尼看護 #外勞仲介
- 選擇優質外勞仲介不煩惱,勞動部最新外勞仲介評鑑結果供參考 勞動部今天公告105年度外勞仲介公司評鑑結果,1,333家業者中,獲A級(90分以上)共487家,占36.53%;B級(70分至未滿90分)773家,占57.99%;C級(未滿70分)73家,占5.48%。 勞動部指出,105年度全國外勞仲介公司評鑑平均成績從104年度85.11分提升至86.06分、A級外勞仲介公司比率由26.53%提升至35.59%,整體評鑑成績有普遍提升,顯示勞動部每年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已經引導並促使外勞仲介公司在經營管理及對雇主和外勞服務上朝向優質、良性發展。 勞動部表示,民眾申請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勞工最常見方式是透過外勞仲介公司代辦。為能夠讓民眾在選擇仲介公司有一個參考的基準,並且促使外勞仲介市場良性發展、獎優汰劣,自民國96年起每年辦理外勞仲介公司評鑑,今年針對全國1.333家仲介業者進行評鑑,成績在今天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民眾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結果查詢系統 (https://agent.wda.gov.tw/agentext/agent/QryAgent.jsp),透過所在的縣市、引進外勞的類別(家庭類、事業類)及仲介公司評鑑等級等條件來篩選適合自己需求的仲介公司;亦可透過視覺化的地圖式搜尋,選擇鄰近自己的優質仲介公司。 來源: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C56331427D07F11D
-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 護照拒不繳驗者,禁止入國三年。 (二)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禁止入國十年。 (三) 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禁止入國十年。 (四) 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禁止入國一年至三年。 (五) 攜帶違禁物者,禁止入國五年。 (六)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至痊癒或經證明病情穩定之日。 (七) 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十年。 (八) 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 (九)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 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被拒絕入國或出國之翌日起算。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發生於國外者,自權責機關確認行為發生之日起算,如權責機關無法確認行為發生之日,則自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時起算。 五、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並應提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依其決議辦理: (一) 為恐怖組織成員或涉及恐怖活動,永久禁止入國。 (二) 涉嫌重大刑案,經國際刑警組織或外國政府發布通緝或通知我國,禁止入國十年。 (三) 涉嫌人口販運案件,禁止入國十年。 (四) 有性剝削、性侵害、性猥褻犯罪紀錄、戀童癖好或從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觀光行為,禁止入國十年。但未滿十八歲之男女合意性交或猥褻,不予禁止入國。 (五) 為販毒組織、非法賭博集團、其他跨國組織犯罪成員,禁止入國十年。 (六) 偽造、變造、販賣護照或簽證,禁止入國十年。 (七) 涉嫌輕微刑事犯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強制驅逐出國,禁止入國二年。 (八) 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禁止入國二年至五年;情節嚴重,得禁止入國至十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款案件,經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不起訴處分或裁定不罰者,不予禁止入國。 第一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情形發生於國外者,自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時起算。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得視當事人違法情節、違反次數及危害程度,酌予延長或縮短禁止入國期間一年至三年。 六、依本法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之外國人,由移民署代為支付出國旅費、收容期間必要費用或未繳納逾期停留、居留之罰鍰者,依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禁止入國期間,得延長三年。但其於禁止入國期間歸還前述費用或繳清罰鍰,得予免除延長。 前項未歸還代為支付費用或未繳清罰鍰之外國人,不適用本作業規定有關縮短、減半及不予禁止入國之規定。但當事人無力歸還或繳清且在臺依親家庭為低收入戶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於移民署依本法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者,其依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禁止入國期間,得加重至永久禁止入國。 八、外國人因逾期停留、居留,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禁止入國: (一) 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九十一日。但一年內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 (二) 未滿十八歲。 (三) 現就讀公立學校或依法立案、設立之私立學校或外國學校之在學學生。 (四) 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結婚滿三年,並在臺灣地區辦妥結婚登記(以下簡稱辦妥結婚登記)。 (五) 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六) 經移民署審酌後認情況特殊,禁止入國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十二、依第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或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向移民署辦理: (一) 申請書。 (二) 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 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我國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影本。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以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為由申請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證明文件或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 2、以配偶懷孕二十一星期以上為由申請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勞國外體檢醫院之證明。 3、以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我國護照影本。其子女非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另應檢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正本。 4、以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其為當事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之相關證明文件。 5、以配偶、父母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為由申請者,應檢附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6、以造成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生活上極度困難情形為由申請者,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二項各款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護照影本。 (三) 法院判決書或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四)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經禁止入國之外國人,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或須執行判決確定之刑並通知移民署者,得暫時解除禁止入國,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或服刑。其暫時入國之期間,不列入禁止入國期間之計算。 十六、依第十五點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 申請書。 (二) 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四) 外國籍配偶應檢附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
-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地查處理措施PDF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 外展看護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PDF 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PDF 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 問題1.何謂外籍家庭看護工評點制? 回答: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累計12年期滿後,即不得再入國工作從事外籍勞工工作。為使較優質外籍勞工能再入國工作,爰建立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評點制度。 問題2.何時提出申請延長工作年限? 回答:雇主於申請招募或聘僱時,如該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12年或滿11年起至12年間,得併同申請續留評點,或若未能併同招募或聘僱時申請,得單獨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申請續留評點。〈相關範例,請詳閱附件一〉 問題3.申請續留評點所需文件為何? 回答:請於「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中,勾選續留評點外國人欄位,並註明家庭看護工姓名、護照號碼及國籍資料,且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文件等。 問題4.續留評點的標準為何? 回答:續留評點資格如下: 項次 評點項目 資格條件 點數 1 專業訓練 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15 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 10 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 5 2 自力學習 語言能力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華語測驗入門級、閩南語認證基礎級、客語認證初級或原住民族語認證初級合格。 2.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學習達120小時以上。 35 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可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 30 工作能力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9年以上,精熟其被看護者照顧工作。 25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6年以上、未滿9年,熟練其被看護者照顧工作。 20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3年以上、未滿6年,勝任其被看護者基礎照顧工作。 15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1年以上,堪任其被看護者基本照顧工作。 10 服務表現 工作具有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 25 工作具有特殊表現,取得證明 20 (附件二-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 問題5.4項評點標準每項是否有最低標準限制,合格分數為何? 回答:沒有。 各項評點標準並無最低分限制,加總得分60點以上即合格。 問題6.外國人無相關證明時,雇主該如何申請? 回答:語言能力及服務表現項目,外國人倘無相關證明時,雇主可以切結方式申請。 問題7.承上題,雇主應如何切結? 回答:雇主可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勾選切結,且服務表現之切結,不限本案雇主,亦可由前任雇主切結,惟前任雇主應於評點申請表簽名。 問題8.A雇主申請申請續留評點之外國人,由B雇主自國外引進時,該外國在臺工作是否為最長14年? 回答: 不是。 A雇主申請延長工作期間之外國人,會註記於該招募許可函上,只限A雇主持該招募函引進該外國人,才適用最長14年工作期限。B雇主引進後,仍應辦理聘僱許可,並應重新申請該外國人延長工作期間續留評點,經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至14年。 問題9.外國人申請延長工作期間後,於出國後,又因故不能再回台工作,雇主可以用該張招募函引進其他外國人嗎? 回答:可以。 有此情形者,可於招募函有效期間〈發文日起6個月〉內引進其他外國人,如招募函有效期間不足,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效期3個月,以1次為限。 問題10.申請招募時,未提出延長工作年限評點申請,俟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始發現所欲聘僱之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屆滿 12年或於1年內屆滿12年,該如何申請評點? 回答:雇主可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該看護工之評點申請;倘該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未屆12年但於1年內屆滿12年者亦可於入境後申請聘僱許可的同時提出評點申請。 問題11.如何查詢外國人在臺工作年限? 回答:雇主可上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若查詢結果有疑義,也可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或說明函向本部申請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 問題12.符合本部104年10月12日令釋暫行措施適用對象已申請者,應如何辦理續留評點? 回答:延長年限評點之規定及文件發布後,本部將主動通知雇主檢具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評點機制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附件一)可併同申請案申請案例: 一、重新招募欲重招同名外國人再來臺 (一)申請案類別:重新招募 (二)申請條件:重新招募同一名家庭看護工,且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已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在臺外國人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在臺外國人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未滿11年。 二、外國人剛入國 (一)申請案類別:聘僱許可 (二)申請條件:本次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未於申請招募時或外國人入國前申請續留評點,且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未於申請招募時或外國人入國前申請續留評點,且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未滿11年。 三、外國人已入國一段時間 (一)申請案類別:接續聘僱許可 (二)申請條件:外籍家庭看護工已入國且因工作年限所取得之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承接外國人時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外國人因工作年限屆滿12年所取得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於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已達11年。 【不符合案例】 1.外國人因工作年限屆滿12年所取得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於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未達11年。 2.外國人入國時因工作年限未滿12年,取得滿3年之聘僱期間,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滿11年。 四、外國人在國外 (一)申請案類別:初次招募、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 (二)申請條件:欲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國外且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年限未滿11年。 五、單獨以資料異動申請案例 (一)申請案類別:資料異動。 (二)申請條件: 1.欲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國外且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未於申請招募時併同申請續留評點。 2.外籍家庭看護工已入國且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所取得之聘僱許可未達3年,且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1.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但未於申請招募時併同申請續留評點。 2.外國人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本次聘僱期間未滿3年,外國人累計工作限滿11年至12年間。 【不符合案例】 1.外國人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本次取得聘僱期間未滿3年,但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1年。 2.外國人工作年限未滿12年即本次取得聘僱期間為3年期,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滿11年。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9常見問題 問題、申請延長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評點,家庭看護工雇主聘僱移工未達1年者,可否列計評點點數? 回答:可以。本部於105年3月14日修正外國人從事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9,工作能力項目原規定需申請評點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達1年以上採計10點,現已放寬為聘僱未滿1年經申請之雇主出具能力證明或切結,堪任其被看護者基本照顧工作,即可取得10點評點點數。雇主僅需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申請書」上勾選切結,或出具相關證明即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