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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 02-8995-6000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 107-07-27

關於今(27)日媒體報導:「勞動部行政疏失,逼看護工提前出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如下: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不得逾14年;其餘業別外籍勞工在臺工作不得逾12年。本案因外籍家庭看護工護照變更,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文件未檢附新、舊護照,以致外籍家庭看護工超過14年在臺工作年限,不得在國內工作。

 

二、   勞動部為簡政便民,減輕雇主負擔及避免是類情形再發生,勞動部已自1076月起,已主動勾稽移民署外國人之居留資料,藉由資訊系統介接機制,減少再核發逾外國人可在臺工作年限之聘僱許可。

 

三、  為不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權益及中斷受照護人照護服務,勞動部將於外國人出境前協助雇主可申請接續聘僱目前等待轉換雇主或工作中之外國人,並協尋國內長照資源提供照護服務;本案勞動部亦已主動聯繫雇主說明相關協助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