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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展看護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PDF 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PDF 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 問題1.何謂外籍家庭看護工評點制? 回答: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累計12年期滿後,即不得再入國工作從事外籍勞工工作。為使較優質外籍勞工能再入國工作,爰建立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評點制度。 問題2.何時提出申請延長工作年限? 回答:雇主於申請招募或聘僱時,如該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12年或滿11年起至12年間,得併同申請續留評點,或若未能併同招募或聘僱時申請,得單獨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申請續留評點。〈相關範例,請詳閱附件一〉 問題3.申請續留評點所需文件為何? 回答:請於「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中,勾選續留評點外國人欄位,並註明家庭看護工姓名、護照號碼及國籍資料,且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文件等。 問題4.續留評點的標準為何? 回答:續留評點資格如下: 項次 評點項目 資格條件 點數 1 專業訓練 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15 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 10 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 5 2 自力學習 語言能力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華語測驗入門級、閩南語認證基礎級、客語認證初級或原住民族語認證初級合格。 2.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學習達120小時以上。 35 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可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 30 工作能力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9年以上,精熟其被看護者照顧工作。 25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6年以上、未滿9年,熟練其被看護者照顧工作。 20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3年以上、未滿6年,勝任其被看護者基礎照顧工作。 15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1年以上,堪任其被看護者基本照顧工作。 10 服務表現 工作具有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 25 工作具有特殊表現,取得證明 20 (附件二-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 問題5.4項評點標準每項是否有最低標準限制,合格分數為何? 回答:沒有。 各項評點標準並無最低分限制,加總得分60點以上即合格。 問題6.外國人無相關證明時,雇主該如何申請? 回答:語言能力及服務表現項目,外國人倘無相關證明時,雇主可以切結方式申請。 問題7.承上題,雇主應如何切結? 回答:雇主可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勾選切結,且服務表現之切結,不限本案雇主,亦可由前任雇主切結,惟前任雇主應於評點申請表簽名。 問題8.A雇主申請申請續留評點之外國人,由B雇主自國外引進時,該外國在臺工作是否為最長14年? 回答: 不是。 A雇主申請延長工作期間之外國人,會註記於該招募許可函上,只限A雇主持該招募函引進該外國人,才適用最長14年工作期限。B雇主引進後,仍應辦理聘僱許可,並應重新申請該外國人延長工作期間續留評點,經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至14年。 問題9.外國人申請延長工作期間後,於出國後,又因故不能再回台工作,雇主可以用該張招募函引進其他外國人嗎? 回答:可以。 有此情形者,可於招募函有效期間〈發文日起6個月〉內引進其他外國人,如招募函有效期間不足,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效期3個月,以1次為限。 問題10.申請招募時,未提出延長工作年限評點申請,俟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始發現所欲聘僱之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屆滿 12年或於1年內屆滿12年,該如何申請評點? 回答:雇主可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該看護工之評點申請;倘該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未屆12年但於1年內屆滿12年者亦可於入境後申請聘僱許可的同時提出評點申請。 問題11.如何查詢外國人在臺工作年限? 回答:雇主可上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若查詢結果有疑義,也可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或說明函向本部申請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 問題12.符合本部104年10月12日令釋暫行措施適用對象已申請者,應如何辦理續留評點? 回答:延長年限評點之規定及文件發布後,本部將主動通知雇主檢具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評點機制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附件一)可併同申請案申請案例: 一、重新招募欲重招同名外國人再來臺 (一)申請案類別:重新招募 (二)申請條件:重新招募同一名家庭看護工,且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已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在臺外國人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在臺外國人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未滿11年。 二、外國人剛入國 (一)申請案類別:聘僱許可 (二)申請條件:本次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未於申請招募時或外國人入國前申請續留評點,且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未於申請招募時或外國人入國前申請續留評點,且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未滿11年。 三、外國人已入國一段時間 (一)申請案類別:接續聘僱許可 (二)申請條件:外籍家庭看護工已入國且因工作年限所取得之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承接外國人時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外國人因工作年限屆滿12年所取得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於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已達11年。 【不符合案例】 1.外國人因工作年限屆滿12年所取得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於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未達11年。 2.外國人入國時因工作年限未滿12年,取得滿3年之聘僱期間,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滿11年。 四、外國人在國外 (一)申請案類別:初次招募、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 (二)申請條件:欲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國外且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年限未滿11年。 五、單獨以資料異動申請案例 (一)申請案類別:資料異動。 (二)申請條件: 1.欲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國外且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未於申請招募時併同申請續留評點。 2.外籍家庭看護工已入國且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所取得之聘僱許可未達3年,且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1.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但未於申請招募時併同申請續留評點。 2.外國人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本次聘僱期間未滿3年,外國人累計工作限滿11年至12年間。 【不符合案例】 1.外國人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本次取得聘僱期間未滿3年,但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1年。 2.外國人工作年限未滿12年即本次取得聘僱期間為3年期,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滿11年。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9常見問題 問題、申請延長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評點,家庭看護工雇主聘僱移工未達1年者,可否列計評點點數? 回答:可以。本部於105年3月14日修正外國人從事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9,工作能力項目原規定需申請評點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達1年以上採計10點,現已放寬為聘僱未滿1年經申請之雇主出具能力證明或切結,堪任其被看護者基本照顧工作,即可取得10點評點點數。雇主僅需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申請書」上勾選切結,或出具相關證明即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107年5月3日報載,勞動部表示,「減少引進外勞,產業恐出走」。勞動部鄭重澄清,外勞政策一向採補充性及限業限量原則,即適度引進外勞補充國人較不願從事之工作,如製造業3K製程、營造工、海洋漁撈工、看護工等工作,以解決國內缺工及失能者之照顧需求。另外勞警戒指標已試辦1年,勞動部將針對指標運作、項目及妥適性進行通盤檢討。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外籍勞工總人數,依外勞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勞動部依據「指標目的性」、「指標關聯性」、「資料可及性」及「警戒指標產業及社福分流」等4大原則,訂定12項外勞警戒指標項目,並經外勞政策小組同意試辦1年,每年將指標數據提報至外勞政策小組進行報告。 勞動部表示,外勞警戒指標已於106年3月31日外勞政策小組進行首次報告,再於107年3月31日進行第2次報告。根據最新各項數據資料,係呈現波動現象,其中,12項指標僅1項指標變差外,其餘11項指標皆呈現正向趨勢。因外勞警戒指標試辦已滿1年,勞動部原已規劃進行檢討,另因適逢其中一項指標「非專技人員薪資」,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於106年7月停止調查,故經外勞政策小組決議,應通盤檢討警戒指標運作、指標項目及數據之妥適性,並於完成檢討後提出報告。 另為避免雇主引進外勞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雇主聘僱外勞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經招募無法滿足時,勞動部始同意雇主引進外勞,且聘僱外勞後,不得因聘僱外勞而資遣或解僱本勞,以保障本勞就業權益。勞動部將在不妨礙國人就業及勞動條件前提下,透過外勞政策小組社會對話平臺適時檢討外勞政策,以兼顧本勞就業權益及雇主需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針對桃園市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到勞動部陳情,訴求「外籍家庭看護工週休一日、補助雇主聘僱替代人力」,勞動部說明,刻正積極檢討並採行下列措施,以提升移工休假權益保障: 一、外籍勞工(含家事勞工)與雇主已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且該勞動契約亦經外籍勞工來源國驗證,其中必載之約定事項已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7天應給1天休假,故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履行勞動契約義務,給予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以兼顧被看護者照顧品質。另外籍勞工如認為休假權益有受損,可循「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當地主管機關申訴,政府會協助進行協調調解。 二、至於建議政府補助雇主聘僱替代人力部分,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時,可自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或尋求喘息服務單位自費購買服務,若有任何申辦相關疑義,均可洽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諮詢。另衛生福利部刻正規劃「長照2.0」納入聘有外籍看護工家庭喘息服務,勞動部後續將與衛生福利部密切配合協處,儘速落實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及請假期間替代照顧服務。 勞動部表示,落實勞動者休假權益,責無旁貸。對於各界,包括今日桃園市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之建議,會虛心接受,持續努力。
- 關於今(27)日媒體報導:「勞動部行政疏失,逼看護工提前出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如下: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不得逾14年;其餘業別外籍勞工在臺工作不得逾12年。本案因外籍家庭看護工護照變更,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文件未檢附新、舊護照,以致外籍家庭看護工超過14年在臺工作年限,不得在國內工作。 二、 勞動部為簡政便民,減輕雇主負擔及避免是類情形再發生,勞動部已自107年6月起,已主動勾稽移民署外國人之居留資料,藉由資訊系統介接機制,減少再核發逾外國人可在臺工作年限之聘僱許可。 三、 為不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權益及中斷受照護人照護服務,勞動部將於外國人出境前協助雇主可申請接續聘僱目前等待轉換雇主或工作中之外國人,並協尋國內長照資源提供照護服務;本案勞動部亦已主動聯繫雇主說明相關協助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107年度全國績優勞工志工表揚」頒獎典禮於9月8日(星期六)16時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舉行,由勞動部許銘春部長頒獎,表達對獲獎志工及團隊的肯定與感謝。 107年勞工志工表揚分為三個獎項,「績優勞工志工」包括績優金牌獎(服務1,000小時以上)、績優銀牌獎(服務500小時以上)及績優銅牌獎(服務300小時以上)三個等次,本屆獲得績優金牌獎計6位,績優銀牌獎計18位,績優銅牌獎計65位。「資深勞工志工」包括資深金質獎章(服務3,000小時以上)及資深銀質獎章(服務1,500小時以上)二個等次,至少需服務滿10年以上,本屆獲得資深金質獎章計14位,資深銀質獎章計49位。「績優勞工志工團隊」需成立滿2年,從事勞動事務服務且績效卓著,本屆獲獎者計5隊。 今年共有450名來自全國各地的勞工志工,在兩年一度的表揚盛事齊聚一堂,現場氣氛格外溫馨。本屆典禮還特別為今年的獲獎志工及團隊製作了「遇見志愛,幸福勞動」的表揚特輯,影片中集結了志工們投入服務時的辛勤身影,並表達了作為勞工志工的榮耀,讓許多現場志工深受感動。許銘春部長在典禮中表示,面對社會情勢轉變,勞動事務也與時俱進地多元發展,勞工志工就是支持推動勞工服務的重要助手,本次獲獎志工中有許多是服務超過20年的資深志工,志工們多年來投入服務的熱忱與堅持,協助民眾解決問題,令人感佩。 勞動部輔導各地縣市政府及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培訓勞工志工協助推動勞動事務,目前全國共有88隊勞工志工團隊及4,887位勞工志工。志工們平時在各地方政府勞工服務中心、勞發署各就業服務中心、勞保局各辦事處等,提供民眾勞動法令諮詢、協助勞資爭議調解案件申請、就業機會與職訓課程查詢、勞保各項給付諮詢及申請等。 為創新推動勞動志願服務,各地勞政機關及協會善用志工溫暖的特質與長才,為服務帶來更多貼心。今年榮獲績優勞工志工團隊的社團法人台南市勞工志願服務協會,結合具有水電、木工等專長的勞工志工,協助弱勢職災勞工家庭住家修繕服務,讓許多職災勞工家庭得以安心居住;另一隊獲得績優勞工志工團隊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申訴服務中心,志工夥伴多為退休人士,以其豐富的人生閱歷及友善親切的特質服務勞工,協助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與提供勞動法令諮詢,服務滿意度皆高達96%以上。 許銘春部長表示,勞工志工是創新與活化勞動事務的力量,期許這份善意持續傳承與發揚,呼籲更多熱情民眾加入勞工志工的大家庭,一同成為支持勞工的後盾! 資料來源:勞動部
核釋「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符合情形,自即日生效
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PDF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許字第 098050714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41-242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 73 條(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版)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0 條(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版) 要 旨: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0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外 國人經同意延長轉換期間或核准接續聘僱許可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毋需 廢止限令外國人出國之處分 全文內容:一、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10 條 第 2 項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或 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依規定辦理轉換作業,又外國人無正 當理由未依前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 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 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負責為 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查本會為解決外國人無法於 60 日內完成轉換雇主作業,爰於 98 年 1 月 22 日勞職許字第 0980504588 號函核釋外國人得依本準則第 10 條 但書規定,於 60 日轉換作業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向本會申請 再延長轉換雇主之期限。準此,倘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前揭外國人 轉換作業期間屆滿 60 日後,已通知原雇主 14 日內遣送外國人出國 ,惟外國人嗣後經本會核准延長轉換作業期間者,則應不受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通知原雇主 14 日內遣送外國人出國之限制,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並應於本會同意前揭外國人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後,廢止該通知外 國人出國之處分。 三、次查部分外國人轉換案件登錄「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後 ,原雇主另以三方合意方式轉出外國人,惟未至該系統清結登錄資料 ,致屆滿 60 日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原雇主應遣送該外國人出國 ,而該外國人嗣後又取得經本會核准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聘僱許可, 茲因外國人已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基於保障其工作權益,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應於本會核准該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廢止該通知 外國人出國之處分。 四、茲考量外國人有前揭情事者,經本會核准或不予核准後,均需由本會 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據以廢止外國人出國之 處分,為簡化行政作業,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依據本準則第 10 條 規定發函通知外國人出國之處分,應於主旨或說明中載明「但外國人 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嗣後外國人經本會 同意延長轉換期間或經本會同意核准接續聘僱許可者,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即毋需廢止限令外國人出國之處分。另基於外國人之管理,本會 於接獲該外國人出國處分時,經查核外國人無向本會申請延長轉換期 間或申請接續聘僱之情事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3 款後段 「聘僱關係終止」規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 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PDF 接續聘僱通報PDF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之限制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