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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17010A號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17160A號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17526A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 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

動條件薪資基準修正規定

 

單位:新臺幣元

 

非特殊時程

特殊時程

 

技術工

非技術工

技術工

非技術工

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34,472

30,506

41,366

36,607

飲料製造業

42,539

31,279

51,047

37,535

紡織業

30,928

29,738

37,114

35,686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30,059

29,470

36,071

35,364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

 

35,069

 

29,470

 

42,083

 

35,364

木竹製品製造業

31,010

30,402

37,212

36,482

紙槳、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33,891

29,470

40,669

35,364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

 

35,364

 

29,470

 

42,437

 

35,364

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

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 纖維製造業

 

51,830

 

32,394

 

62,196

 

38,873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37,516

30,013

45,019

36,016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

 

37,427

 

29,470

 

44,912

 

35,364

橡膠製品製造業

35,069

29,470

42,083

35,364

塑膠製品製造業

30,059

29,470

36,071

35,364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35,973

31,011

43,167

37,213

基本金屬製造業

43,910

29,470

52,692

35,364

金屬製品製造業

33,005

29,734

39,606

35,681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5,839

33,494

43,006

40,193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

品製造業

 

32,417

 

29,470

 

38,900

 

35,364

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

34,775

29,470

41,730

35,364

機械設備製造業

35,953

29,470

43,144

35,364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35,659

29,470

42,790

35,364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

造業

 

36,543

 

29,470

 

43,851

 

35,364

家具製造業

31,533

29,470

37,839

35,364

其他製造業

32,417

29,470

38,900

35,364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

裝業

 

43,910

 

29,470

 

52,692

 

35,364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46,563

29,470

55,875

35,364

1.特殊時程,指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

2.表內所定薪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新臺幣三萬三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四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屠宰工:新臺幣三萬七千元。

九、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中階技術農業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二○五○一九七九A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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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