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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140519252A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内辦理招募本國人從

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四

0五0三八九0A號令、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發管字第

一一三0五一七0七0A號令及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發

管字第一一三0五一七三四四A號令,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

 

部  長 洪申翰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