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圖片放大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140503890A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附表,並自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生效。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三○五一七四八○A號令,並自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