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多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修正規定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查核,特訂定本基準。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下列規定之雇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依附表一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一)依本標準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三個月者。 (二)依本標準第三十七條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三個月者。 (三)依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續聘僱首名製造業外國人滿三個月者。 (四)依本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製造業外國人滿三個月者。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標準第二十六條(以下簡稱外加就業安定費案)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工作,且自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加就業安定費案首名外國人滿三個月之雇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標準第二十七條(以下簡稱國內投資案)、第二十八條(以下簡稱臺商投資案)、第三十條第一項(以下簡稱歡迎臺商回臺投資案)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以下簡稱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案)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一年之雇主,應依第七點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致同一勞保證號內已無前三項規定之外國人者,無須辦理定期查核。 三、雇主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四、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且依本標準第二十四條及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 前項雇主依本標準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前二項雇主以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往前三個月,每月至少應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時,始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五、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且引進或接續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B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四)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C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五)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D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前項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以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往前三個月,每月至少應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且三個月聘僱本國勞工之平均數不得低於下列人數: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至少一人。 (二)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A+或A級行業:至少一人。 (三)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B級行業:至少二人。 (四)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C級行業:至少三人。 (五)屬本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D級行業:至少四人。 第一項雇主同一勞保證號之所屬工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有二個級別以上者,得以最高級別之比率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六、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標準第三十四條附表七、一、第三十四條附表八、壹、一、(一)、壹、二、(一)、壹、三、(一)或壹、四、(一)規定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第五點規定僱用員工人數比率。 (二)符合本標準第三十四條附表七、二、第三十四條附表八、壹、一、(二)、壹、二、(二)、壹、三、(二)或壹、四、(二)規定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第五點規定僱用員工人數比率加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高之比率、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但書再提高之比率或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再提高之比率。 前項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應符合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 雇主依第一項聘僱外國人逾規定人數超過查核月份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六條人數時,應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人數及聘僱許可人數以該查核月份實際聘僱第二十六條人數為限。 七、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本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定外國人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查核: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一年起,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月份,依附表三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但首名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滿一年之月份,與當年度定期查核月份之差距小於二個月以下者,得順延至下一次定期查核月份辦理。 (二)第二次以後查核: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首名外國人滿一年之當月為基準月份,以基準月份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之。但依本標準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聘僱外國人,且未設立新勞工保險證號者,其僱用員工人數不計入基準點僱用員工之人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查核超過規定人數之雇主,不適用第十點規定。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雇主僱用員工人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計: (一)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二)未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三)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建教合作者。 (四)部分工時人員或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五)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勞工於其他雇主以部分工時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六)由雇主其他勞工保險證號移轉者,或退保後再加保者。 (七)雇主聘僱國內勞工有異常參加勞工保險之情事,經查明非屬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者,或聘僱國內勞工之工地非屬新增投資案經核准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地點者。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應符合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 八、依第二點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之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計算。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通知之雇主,應依附表四於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雇主於改善期間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平均數或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平均數為計算基準,認定雇主改善。 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為較高級別之比率者,依較高級別之比率,認定雇主改善。但經認定為較低級別之比率者,於原級別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前,依原級別之較高比率,認定雇主改善。 第一項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之人數,由關係企業員工轉保者,不予列計。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查核超過規定人數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國人名冊。雇主逾期未提報或提報人數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自指定。 雇主依前項提報之外國人名冊,得包含以一般製造業、特定製程所引進之外國人。但雇主逾規定人數屬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者,須優先以外加就業安定費案所引進之外國人為限。 雇主依前二項提報廢止之外國人名冊人數,依附表一或附表二重新計算,且未符附表四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雇主重行提報外國人名冊。 附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 條第 5 款所定「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 通費用。」係指接送外國人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 止出國所需之交通費,惟不包含前開外國人因私人因素返鄉渡假、奔喪或探親等往來機場之交通費用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50377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78-79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5 條(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版)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2、3 條(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版)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3 條,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係指接送外國人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 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所需之交通費,不包含因私人因素返鄉渡假、 奔喪或探親等往來機場之交通費用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又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委任辦理 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 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 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核備。(二)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 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所得稅申報與退稅、諮詢、輔導及翻譯」。復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本標 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五、服務費: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3 5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 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合先敘明。 二、綜上所陳,本標準第 2 條第 5 款所定「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 通費用。」係指接送外國人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 止出國所需之交通費,惟不包含前開外國人因私人因素返鄉渡假、奔 喪或探親等往來機場之交通費用,請卓參。 資料來源:勞動部外展農務聘僱外勞QA
1外展農務聘僱外勞 Q & A108 年 4 月一、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具備什麼條件?是否需先有外展農務資格認定?該認定資格有無效力期限?答:申請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應先檢附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者,應於取得核定函 60 日內,向本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二、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何?如何計算?答: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原則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惟依審查標準第 19 條之 10 第 3 項規定,外國人受外展農務雇主聘僱從事外農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三、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需檢附文件為何?答: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外展農務核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費收據向本部提出申請。四、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函後如何申請引進外國人許可?答: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雇主應於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 1 年內依用人需求向本部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並應於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時,該入國引進許可函失其效力。五、外展農務雇主如何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答:外展農務雇主所招募之外國人入國日起 3 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及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 15 日內,檢具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2六、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外國人如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仍有聘僱需求,應如何辦理?答: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 4 個月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檢附規定文件向本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本部將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 1 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者,將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雇主並於原外國人出國 6 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 4 個月內或外國人出國前 4 個月內切結遵期出國方式,向本部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1外展農務聘僱外勞 Q & A108 年 4 月一、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具備什麼條件?是否需先有外展農務資格認定?該認定資格有無效力期限?答:申請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應先檢附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者,應於取得核定函 60 日內,向本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二、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何?如何計算?答: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原則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惟依審查標準第 19 條之 10 第 3 項規定,外國人受外展農務雇主聘僱從事外農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三、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需檢附文件為何?答: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外展農務核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費收據向本部提出申請。四、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函後如何申請引進外國人許可?答: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雇主應於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 1 年內依用人需求向本部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並應於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時,該入國引進許可函失其效力。五、外展農務雇主如何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答:外展農務雇主所招募之外國人入國日起 3 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及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 15 日內,檢具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2六、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外國人如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仍有聘僱需求,應如何辦理?答: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 4 個月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檢附規定文件向本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本部將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 1 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者,將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雇主並於原外國人出國 6 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 4 個月內或外國人出國前 4 個月內切結遵期出國方式,向本部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PDF 外展農務聘僱外勞 Q & A一、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具備什麼條件?是否需先有外展農務資格認定?該認定資格有無效力期限?答:申請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應先檢附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者,應於取得核定函 60 日內,向本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二、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何?如何計算?答: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原則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惟依審查標準第 19 條之 10 第 3 項規定,外國人受外展農務雇主聘僱從事外農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 三、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需檢附文件為何?答: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外展農務核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費收據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函後如何申請引進外國人許可?答: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雇主應於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 1 年內依用人需求向本部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並應於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時,該入國引進許可函失其效力。 五、外展農務雇主如何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答:外展農務雇主所招募之外國人入國日起 3 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及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 15 日內,檢具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六、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外國人如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仍有聘僱需求,應如何辦理?答: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 4 個月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檢附規定文件向本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本部將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 1 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者,將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雇主並於原外國人出國 6 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 4 個月內或外國人出國前 4 個月內切結遵期出國方式,向本部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 外展農務聘僱外勞 Q&A 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乳牛飼育業聘僱外勞 Q & A
乳牛飼育業聘僱外勞 Q & A一、申請聘僱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具備什麼條件?是否需先申請乳牛飼育業資格認定?答: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的雇主申請資格,係以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 80 頭以上,並持有合法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者,應檢附規定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認定,取得乳牛飼育業認定函,並應於取得認定函 60 日內,向本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二、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是否需辦理國內求才及申請雇聘辦法證明書?答:1.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前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故申請聘僱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之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牧場所在地就業服務中心登記國內求才,於規定求才期間內經推介本國求職者後無法滿足缺工需求時,始得檢具規定文件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求才證明書。2.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雇主,其牧場運作係以共同經營之家庭成員或親屬為對象,彼此具互助關係,與其他成員間非屬僱傭關係,且無聘僱國內勞工者,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免附雇聘辦法證明書,但有聘僱本國勞工者,仍需檢附。 三、乳牛飼育業雇主應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及得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何?如何認定?答:1.依審查標準第 19 條之 8 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 4 人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1人,並以 1 人為限。2.前開國內勞工人數,係以雇主所屬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2 個月之前 1 年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加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規定認定之畜牧場用地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四、申請乳牛飼育工作初次招募許可需檢附文件為何?答: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乳牛飼育業認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未聘僱國內勞工免附)、審查費收據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取得乳牛飼育工作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需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嗎?答:取得乳牛飼育工作初次招募許可函者,無須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應於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時,該招募許可函失其效力。 六、乳牛飼育業雇主如何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答:乳牛飼育業所招募之外國人入國日起 3 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及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 15 日內,檢具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七、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外國人如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雇主仍有聘僱需求,應如何辦理?答: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 4 個月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得檢附規定文件向本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原外國人出國6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 4個月內或外國人出國前 4 個月內切結遵期出國方式,向本部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 乳牛飼育業聘僱外勞Q&A 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續聘PDF 資料來源:總統府
110 年 12 月 30 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 1102100657 號函修正移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
移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署疾管檢字第 1002100497(A)號函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9 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署疾管檢字第 1012100563(A)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9 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 1032100019B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1 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 1042100053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 1082100358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 1102100657 號函修正 Q1:移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A:(1) 移工於受聘僱期間罹患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2) 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或阿米巴性痢疾者,如申請在臺藥 物治療,且配合衛生機關防疫措施者,可在臺工作;若未配合防疫措施 者,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3) 有關移工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及漢生病個案申請在臺治療之規定,詳 見 Q2。 Q2:在哪種情況下,移工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可以申請在臺灣治療?A:(1) 適用對象:受聘僱期間,於健康檢查或因身體不適就醫發現,罹患肺結 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之移工,得申請在臺治療,但多重抗藥性結 核病個案除外。(2) 申請都治服務流程:雇主應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 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a. 診斷證明書b.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 (表單格式查詢,請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 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在臺接受肺結核或漢生病治療)(3) 移工肺結核(漢生病)個案於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判定完治者,視為合格。但未配合都治累計達 15 日(含)以上,或後續 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由所在地衛生局函 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4) 移工肺結核個案如於聘期屆滿前,仍未完成治療者,則由衛生機關進行跨國轉介,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Q3:移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移工?A:(1) 移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 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2) 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確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結核病或結核性肋膜炎 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醫療等級以上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為陰性。(3) 對於腸道傳染病個案,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 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 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 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 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Q4:移工健檢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基準為何?A: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移工健檢胸部 X 光肺結核檢 查之判定基準如下:(1) 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2) 如胸部 X 光顯示為纖維鈣化或系列胸部 X 光病灶呈現穩定無變化且痰 液未檢出結核菌,診斷為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者,視為「合格」。(3) 如經診斷為「疑似肺結核」或須進一步診斷時,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 偕同移工攜帶體檢報告、胸部 X 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 X 光片,至 指定機構複驗,再俟複檢結果判定,詳見 Q5。(4) 孕婦得至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指定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 部X光肺結核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但同套檢體核酸增幅檢驗(NAA)陰性者,不在此限),視為「不合格」。 Q5:移工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如何確診?A:(1)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移工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 結核,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移工攜帶體檢報告、胸部 X 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 X 光片,至指定機構複驗。(2) 指定確認機構依據胸部 X 光片、痰液抗酸菌抹片檢查、結核菌培養、病 史、臨床症狀及理學檢查等進行診斷。(3)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名單查詢,請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胸 部 X 光肺結核檢查之指定機構(複檢)。 Q6:移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A:(1)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移工因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 結核,雇主取得指定機構核發之移工肺結核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所 在地衛生局(如為入國後 3 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勞動部)。對於 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2) 對於未申請都治服務之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 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動部)前,應先行釐清移工未申請都治原因,並適 時給予協助,維護其留臺都治權益。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 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 14 日內遣送移工返國。(3) 移工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該個案如未 申請都治服務,將由所在地衛生局因移工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 發函通知勞動部,惟衛生局於發函前應先行釐清移工未申請都治原因, 並適時給予協助,維護其留臺都治權益。(4) 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 14 日內遣送移工返國。 Q7:移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A:(1) 移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2) 雇主應依 Q2 說明向衛生單位申請都治服務。(3) 如未申請都治服務,雇主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移工返國。原則上,移工須都治達 14 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其已無傳染之虞,才可搭乘單次飛航行程逾 8 小時之大眾航空器出境;至於多重抗 藥性結核病移工則須經痰培養為陰性者,始得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境。(4) 雇主於勞動部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 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 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取得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移 工返國,則須取得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移工罹 患傳染病通知函,或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 約之驗證程序,才可遣返移工返國。(5) 雇主如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4 條規定, 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 57 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 72 條規定,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8:移工確診為肺結核,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A:移工確診為肺結核,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移民署, 由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 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當 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 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9:移工確診為肺結核,已廢止聘僱許可,但雇主不願意遣送出國,衛生 單位會如何處理?A:衛生單位將通知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並於移工離境之前,持續 進行個案管理,至遣送返國為止。 Q10:移工阿米巴性痢疾確診個案,若未配合治療,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A:移工確診阿米巴性痢疾確診個案,若未配合自費治療,將遭受廢止聘僱 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移民署,由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 國作業規定」,阿米巴性痢疾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 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醫療機構核發之「阿米巴性痢疾用藥治 療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112年9月6日修訂第二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 外籍移工(以下簡稱移工)健康檢查主要相關法規為就業服務法(最新修 訂日期為112年5月10日,以下簡稱本法)及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 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111年4月29日,以下簡稱本辦法)。 Q1:移工來臺前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A1:1. 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應檢具3個月內母國認可醫院核發之合格健康檢查證 明。2. 母國之認可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3. 移工來臺前健康檢查項目:(1)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2) 漢生病檢查(3) 梅毒血清檢查(4)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5) 身體檢查(6)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4. 印尼籍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附傷寒、副傷寒 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燒、腹痛、腹瀉 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Q2: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A2:1. 移工應於來臺後「3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入國三日健檢)」及「健檢 起計日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以下簡稱定期健 檢)」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2. 前述入國三日健檢時程計算方式如下: 範例:(1) 111年12月1日(Day 0)入境之移工,須於3個工作日內辦理健康 檢查,因12月3日、4日為週六、週日,該案最晚須於12月6日(Day 3)前完成入國三日健檢。(12月2日為 Day 1、12月5日為 Day 2)(2) 111年12月12日(Day 0)入境之受聘僱外國人,須於3個工作日 內辦理健康檢查,因此最晚須於12月15日(Day 3)前完成入國三日健康檢查。(12月13日為 Day 1、12月14日為 Day 2)3. 入國三日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 理,並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通知檢具相 關文件備查;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署詢問( 02-2380-1747、02-2380-1748或02-2380-1787);定期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地方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 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4. 「定期健檢起計日」為移工聘僱許可函之「工作起始日」。5. 定期健檢之辦理期間,請至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 / 國 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定 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介面,輸入移工之「定期健檢起計日」即可顯 示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應辦理定期健檢期間。6. 國內之指定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7. 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項目: (1)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2) 漢生病檢查(3) 梅毒血清檢查(4)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5) 身體檢查(6) 印尼籍移工入國三日健檢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Q3:移工定期健檢訂有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之 緩衝時間,如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落在緩衝時間內,但目前仍處於舊聘僱許 可函之聘僱許可期間,是否需辦理依舊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起計之該次定期健檢?A3:1. 是的,建議辦理該次定期健檢。2. 若未辦理,該名移工新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包括入國三日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已逾一年,新雇主應依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辦理 補充健檢後,其後續應健檢時程為依新聘僱許可工作起始日起計之6個 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定期健檢。 Q4: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 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 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補充健 檢)」之執行方式?A4:1. 雇主(仲介)前往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雇主接續聘僱外 國人通報」時,應先行檢核所聘移工前次健檢日期,如該名移工聘僱 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包括入國三日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已逾一年,則雇主應依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2. 依據本辦法第7條規定,入國三日健檢及定期健檢之健康檢查證明應送 交該名移工留存。請雇主(仲介)先向所聘移工確認其前次健檢日期; 如無法獲悉,可電洽衛生局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查詢。 Q5: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證明及後續複檢或治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應送 交何單位?A5:1. 健康檢查證明正本應送交該名移工留存。2. 入國三日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疑似肺 結核或漢生病個案須至指定機構複檢、梅毒陽性個案須取得完成治療 證明或寄生蟲陽性個案須治療後複檢等),雇主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後,須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辦理備查。3. 定期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須於取得複檢 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或 完成治療證明)及聘僱許可函送交衛生局備查。Q6:移工健康檢查如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A6:1. 腸內寄生蟲檢查陽性者(非屬痢疾阿米巴原蟲),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 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陰性之診斷證明書,依Q5 辦理備查。2. 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 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疾病管制署核發複檢3次均陰性之證明,依 Q5辦理備查,詳情請參考Q7~Q9。3. 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醫 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依Q5辦理備查。4.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由 指定醫院通知雇主,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偕同移工攜帶健康檢查證明及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複檢, 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Q5辦理備查。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序請參考Q11-Q13。5. 漢生病檢查結果為為「須進一步檢查」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 日起15日內,至漢生病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 Q5辦理備查,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請參考Q14。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 序請參考Q12。 Q7:移工為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如何就醫治療?A7:應至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由醫院向疾病管制署所屬區管中心申請阿米 巴性痢疾治療藥品(屬專案進口藥物)。請雇主(仲介)協助移工將 藥品費用(自費,約3,000~8,000元)匯款至疾病管制署指定帳戶, 再將匯款收據交由醫院。指定醫院須先行以電話聯繫區管中心確認 領藥事宜,再將「使用專案進口寄生蟲治療藥物申請書」及匯款收 據同時傳真至區管中心,由區管中心以快捷郵件寄送藥品至指定醫 院,再由醫院轉交個案。Q8:移工為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經治療後如何複檢?如何辦理備查?A8:1. 移工應於完成治療7天後複檢。複檢係指採取3次(每次間隔至少24小 時以上)新鮮糞便,於採檢後24小時內送達疾病管制署檢驗。2. 如為入國三日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須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 函後,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備查;如為 定期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自行存查即可。 Q9:移工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 嗎?A9: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 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醫療機構核發之「阿米巴 性痢疾用藥治療證明」(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及治 療期程,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 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10:移工健檢之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基準為何?A10:1. 判定基準:(1) 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2) 如胸部X光顯示為纖維鈣化,或系列胸部X光病灶呈現穩定無變化且痰液未檢出結核菌,診斷為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者, 視為「合格」。(3)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肺結 核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格」,但同套檢體核酸增幅檢驗(NAA)陰性者,不在此限。2.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之 指 定 機 構 名 單 , 公 布 於 疾 病 管 制 署 https://www.cdc.gov.tw/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 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指定機構(複檢)。Q11:移工於健康檢查或因病就醫後,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應如何處理?A11:1. 移工確診肺結核個案,雇主應向衛生局申請移工留臺治療都治服務(請參考Q12)。2. 雇主未申請移工留臺治療都治服務,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僱許 可函後,應依規定協助移工返國。如痰塗片抗酸菌檢驗陽性,移工須 都治達14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其已無傳染之虞,才可搭乘單次飛航行程逾8小時之大眾航空器出境;至於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則須經痰培養為陰性者,始得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境。3. 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移工;如 雇主未依規定妥善照顧移工,經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 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4. 雇主須取得衛生局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移工罹患傳染病通知函, 或至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勞雇雙方合意解約,才可於取得 廢止聘僱許可函前協助移工返國。 Q12:移工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如何申請在臺治療?A12:1. 適用對象:移工經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多重抗 藥性結核病個案除外)。2. 申請在臺治療流程: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之診斷證明書次日起15日 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衛生局:(1) 診斷證明書(2)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下載表單請至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 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 /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接受肺結核或漢生病治療)3. 移工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局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 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且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 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由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4. 移工如聘期屆滿仍未完成治療者,將進行跨國轉介,請其返回母國後 繼續治療。 Q13:移工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A13: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 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 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肺結核 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療機構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 治療期程、治療後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含痰塗片 檢 查 及 痰 培 養 檢 查 ), 該 證 明 須 符 合 結 核 病 國 際 治 療 標 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B care),及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 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14:移工於健康檢查之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為何?A14:1. 漢生病檢查為全身皮膚檢查,應由親友或女性醫護人員陪同受檢,檢 查時以逐步分部位進行,勿一次性移除全身衣物,且避免受檢者僅著 內衣內褲,或可提供檢查衣(或檢查袍)使用,並依「醫療機構醫療 隱私維護規範」維護受檢者隱私。2. 受檢者如於皮膚視診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通報主管機關,須進一步檢查者應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 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3. 漢生病檢查之指定機構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 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漢生病檢查之指定機構(複檢)。 Q15:移工確診為漢生病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A15:移工確診為漢生病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療機構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 品名稱、治療期程、皮膚病灶、神經反應、皮膚抹片或切片菌檢結 果),及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16:移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廢止其聘僱許可?A16:1. 雇主應主動關心移工健康,若其出現身體不適,應主動協助就醫。2. 移工於受聘僱期間罹患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或罹患下述傳染病且未申 請都治或未在臺完成治療者,將遭受廢止其聘僱許可:(1) 結核病或結核性肋膜炎(2) 漢生病(3) 阿米巴性痢疾(4) 梅毒 Q17:移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移工?A17:1. 移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應於醫院接受治療; 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2. 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確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 炎,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醫療等級以上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為陰性。3. 對於腸道傳染病個案,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 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 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洗臉台、馬桶座墊、門把等)。 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 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或兒童之工作。4. 雇主如有傳染病相關問題,可洽1922或0800-001922防疫專線諮詢。Q18:入境後確診COVID-19之移工,其入國三日健檢如何辦理?A18:1. 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疾病管制署已 宣布,自112年8月15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COVID-19篩檢陽性 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天調整為5天;自主健康管 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5天,則無需再採 檢,即可解除自主健康管理。2. 故入境後確診COVID-19且屬輕症或無症狀之移工,建議進行「0+n自 主健康管理」,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依本辦法規定至指定醫院辦理入國三日健檢(請參考Q2);若為COVID-19併發症(中重症)之移工則應配合隔離治療,並於解除隔離治療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三日健檢。3. 有 關 「 0+n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 指 引 概 要 公 布 於 疾 病 管 制 署 https://www.cdc.gov.tw /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 傳染病介紹 / 第四類法 定傳染病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最新政策資訊「輕症免隔離,邁向疫 後新生活」專區。 Q19: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於Q4之「補充健檢」之一年回溯原則與案 例,及個案實務上應如何管理?A19:1. 「補充健檢」之一年回溯原則與案例:(1) 依據本法相關規定,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移工,即應負雇主責任, 移工於入境日、勞雇雙方簽妥合意接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 日起,即可開始提供勞務。另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或接續聘僱 許可函之聘僱許可期限均會回溯自移工入境日或自接續聘僱之當日 起算,故移工於聘僱許可合法送達前,即得為雇主工作;前述聘僱 許可生效日即為「工作起始日」。(2) 另按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 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 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接受補充健檢。(3) 案例:某雇主於110年2月11日接續聘僱一名移工,依紀錄顯示, 其最近一次健檢日期為109年2月11日之移工,則該名雇主是否須安排移工至指定機構辦理健康檢查(補充健檢)? 說明:依照相關規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110年2月11日起回溯一 年,該移工是否須辦理補充健檢之判定區間為 109年2月12日至 110年2月11日。該移工於上開區間內未曾辦理健康檢查,故應辦 理補充健檢。2. 「補充健檢」個案實務上應如何管理? (1) 疾病管制署已於「移工健康檢查管理資訊系統」建置「應辦理補充 健檢名冊」查詢介面,提供衛生局追蹤。(2) 如發現雇主違反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者(即未於時限內辦理補 充健檢),由衛生局通知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Q20:衛生局辦理移工健康檢查備查時應注意那些事項?A20:1. 衛生局移工承辦人員對於複檢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能明瞭或有疑 義時,請先與局內負責結核病(漢生病)業務同仁或本署各區管中心 進行討論,確認個案研判與管理狀況,再行判定是否符合不予備查條 件。2. 衛生局對於經確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個案,於做成健康 檢查不合格及不予備查處分前,應先行釐清移工未申請都治原因,並 適時給予協助,維護其留臺都治權益,以維護移工申請與接受都治服 務之權利,並保障其工作權。Q21:移工確診為肺結核且已廢止聘僱許可,但雇主不願意協助其返國,衛生局應如何處理?A21:通知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並持續進行個案管理至其返國為 止。 112年9月6日修訂第二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 Q1:第三類外國人是指從事什麼工作的外國人?A1:第三類外國人係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且從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 之工作(目前開放類別:廚師、雙語翻譯及中階技術工作)。 Q2:申請第三類外國人之中階技術工作的條件與資格為何?A2:1. 在臺工作6年以上、具一定技術(資深)移工或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僑 外生得從事中階技術工作。2. 前述資深移工係指第二類外國人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 並累計工作達12或14年者,以及第二類外國人在臺工作已達12或14年 並已出國者。 Q3:自國外引進之第三類外國人來臺前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A3:1. 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應檢具3個月內認可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合 格證明。但居住國家無認可醫院者,得檢具居住國家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 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2. 認可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 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3. 第三類外國人來臺前健康檢查項目如下,惟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 告之特定國家、地區者,得免辦理第(2)項及第(4)項檢查:(1)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2) 漢生病檢查(3) 梅毒血清檢查(4)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5) 身體檢查(6)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4. 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境外聘僱之入國簽證健康檢查,應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燒、腹痛、 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5. 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表可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 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表單/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 痢疾檢查結果表下載(或縮網址https://gov.tw/msu)。 Q4:自國外引進之第三類外國人來臺後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A4:1. 自國外引進之第三類外國人,應於來臺後辦理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入 國後3個工作日內)及定期健康檢查(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 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2. 前述入國三日健康檢查時程計算方式如下: 範例:(1) 111年12月1日(Day 0)入境之第三類外國人,須於3個工作日內 辦理健康檢查,因12月3日、4日為週六、週日,該案最晚須於12 月6日(Day 3)前完成入國三日健康檢查。(12月2日為 Day 1、12月5日為 Day 2)(2) 111年12月12日(Day 0)入境之第三類外國人,須於3個工作日 內辦理健康檢查,因此最晚須於12月15日(Day 3)前完成入國三 日健康檢查。(12月13日為 Day 1、12月14日為 Day 2)3. 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 行辦理,並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通知檢 具相關文件備查;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署詢問(02-2380-1747、 02-2380-1748或02-2380-1787);定期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 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地方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備查, 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4. 第三類外國人來臺後健康檢查項目如下,惟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 告之特定國家、地區者,得免辦理下述第(2)項及第(4)項檢查:(1)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2) 漢生病檢查(3) 梅毒血清檢查(4)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5) 身體檢查5. 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入國三日健康檢查,需要加做傷寒、副傷寒 及桿菌性痢疾檢查,惟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 之依據。6. 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表可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 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表單/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 痢疾檢查結果表下載(或縮網址https://gov.tw/msu)。 Q5:自中華民國境內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A5:1. 雇主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第三類外國人,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境內聘僱健康檢查報告,並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2. 前述境內聘僱健康檢查報告得以第二類外國人之定期健康檢查報告(3 個月內有效)取代。3. 境內聘僱健康檢查項目如下,惟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國 家、地區者,得免辦理下述第(2)項及第(4)項檢查:(1)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2) 漢生病檢查(3) 梅毒血清檢查(4)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5) 身體檢查(6)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曾依本 辦法辦理本項檢查且結果合格者,得免檢附)Q6:自國外引進第三類外國人之健康檢查項目是否比照第二類外國人?A6:1. 自國外引進第三類外國人之健康檢查項目原則比照第二類外國人,惟 考量第三類外國人因來源國廣泛及其曾居住國家疫情風險不同,爰來 自公告特定國家者,得免驗漢生病及寄生蟲糞便檢查。2. 第三類外國人得免驗漢生病及寄生蟲糞便檢查之國家,可至疾病管制 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 康管理/外國人健康檢查相關法規/公告「適用第三類外國人得免驗漢生 病檢查或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之特定國家及地區」項下查詢(或縮網 址https://gov.tw/QGc)。 Q7: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境內聘僱健康檢查時,如「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 檢驗陰性(或未確定)」,醫院應如何開立健康檢查報告?A7:醫院可選擇如下一種方式辦理:1. 醫院可通知雇主偕同外國人至醫院補接種疫苗,完成後再開立合格健 康檢查報告。2. 醫院先開立不合格報告,雇主於取得預防接種證明後,併同原健康檢 查報告送交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Q8: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境內聘僱健康檢查時,如「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 檢驗陰性(或未確定)」,受檢者須應於收到不合格報告後幾個工作 天完成疫苗接種?A8: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第三類外 國人,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 合格證明。故「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檢驗陰性(或未確定)」者,建 議儘快完成疫苗接種,以利聘僱許可函之申請,同時亦能保護自己、 雇主及受雇者之身體健康。Q9:第二類外國人如申請第三類外國人時,正好是需辦理定期健康檢查的期間,該外國人的境內聘僱健康檢查報告,可否作為第二類外國 人的定期健康檢查報告?A9:如第三類外國人的境內聘僱健康檢查報告辦理時間正好是該外國人原 二類身分應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期間,得將該報告送交縣市衛生局以 人工方式輸入定期健康檢查紀錄。 Q10:第三類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訂有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之緩衝時間,如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落在緩衝時間內, 但目前仍處於舊聘僱許可函之聘僱許可期間,是否需辦理依舊聘僱 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計之該次定期健康檢查?A10:1. 是的,建議辦理該次定期健康檢查。2. 若未辦理,該名第三類外國人新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康 檢查日(包括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境內聘僱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 及補充健康檢查)已逾一年,新雇主應依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康檢查。3. 辦理補充健康檢查後,其後續應健康檢查時程為依新聘僱許可工作起 始日起計之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定期健康檢查。 Q11:第三類外國人來臺後健康檢查證明及後續複檢或治療相關之診斷證 明書應送交何單位?A11:1. 健康檢查證明正本應送交該名第三類外國人留存。2. 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及境內聘僱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 步檢查者(例如:疑似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須至指定機構複檢、梅毒陽性個案須取得完成治療證明或寄生蟲陽性個案須治療後複檢等),雇 主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後,須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辦理備查。3. 定期健康檢查及補充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須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及聘僱許可函送交衛生局備查。 Q12: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如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A12:1. 腸內寄生蟲檢查陽性者(非屬痢疾阿米巴原蟲),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 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陰性之診斷證明書,依 Q11辦理備查。2. 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3次均陰性之診斷證明書,依Q11辦理備查, 詳情請參考Q13~Q15。3. 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醫 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依Q11辦理備查。4.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由 指定醫院通知雇主,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偕同第三類外國人攜帶健康檢查證明及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Q11辦理備查。確診個案後續治 療程序請參考Q16-Q19。5. 漢生病檢查結果為為「須進一步檢查」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 日起15日內,至漢生病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 Q11辦理備查,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請參考Q21。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序請參考Q18、Q21。 Q13:第三類外國人為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如何就醫治療?A13:應至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由醫院向疾病管制署所屬區管中心申請阿 米巴性痢疾治療藥品(屬專案進口藥物)。請雇主(仲介)協助第三類外國人將藥品費用(自費,約新臺幣3,000~8,000元)匯款至 疾病管制署指定帳戶,再將匯款收據交由醫院。指定醫院須先行以電話聯繫區管中心確認領藥事宜,再將「使用專案進口寄生蟲治療 藥物申請書」及匯款收據同時傳真至區管中心,由區管中心以快捷郵件寄送藥品至指定醫院,再由醫院轉交個案。 Q14:第三類外國人為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經治療後如何複檢?如何 辦理備查?A14:1. 第三類外國人應於完成治療7天後複檢。複檢係指採取3次(每次間隔至少24小時以上)新鮮糞便,於採檢後24小時內送達疾病管制署檢驗。2. 如為入國三日健康檢查或境內聘僱發現之個案,雇主須於取得衛生局 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 心)備查;如為定期健康檢查或補充健康檢查發現之個案,雇主於取 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自行存查即可。 Q15:第三類外國人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 再次來臺嗎?A15: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第三類 外國人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醫療機構核發 之「阿米巴性痢疾用藥治療證明」(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及治療期程,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16: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之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 定基準為何?A16:1. 判定基準:(1) 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2) 如胸部X光顯示為纖維鈣化,或系列胸部X光病灶呈現穩定無變化且痰液未檢出結核菌,診斷為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者, 視為「合格」。(3)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格」,但同套檢體核酸增幅檢驗(NAA)陰性者,不在此限。2.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之 指 定 機 構 名 單 , 公 布 於 疾 病 管 制 署 https://www.cdc.gov.tw/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 健康檢查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指定機構(複 檢)。 Q17:第三類外國人於健康檢查或因病就醫後,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應如 何處理?A17:1. 第三類外國人確診肺結核個案,雇主應向衛生局申請第三類外國人留 臺治療都治服務(請參考Q19)。2. 倘第三類外國人拒絕在臺接受治療,雇主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 僱許可函後,應依規定協助其返國。如痰塗片抗酸菌檢驗陽性,第三 類外國人須都治達14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其已無傳染之虞,才可搭乘單次飛航行程逾8小時之大眾航空器出境;至於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則須經痰培養為陰性者,始得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境。3. 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第三類外 國人;如雇主未依規定妥善照顧第三類外國人,經地方政府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 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Q18:第三類外國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如何申請在臺治療?A18:1. 適用對象:第三類外國人經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除多重抗藥性個案外,包含單純肺外多重抗藥性結核病)。2. 申請在臺治療流程: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之診斷證明書次日起15日 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衛生局:(1) 診斷證明書(2)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下載表單請至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 / 受聘僱外國人 在臺接受肺結核或漢生病治療)3. 第三類外國人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局認定完成治療者, 視為合格;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且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 達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由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4. 第三類外國人出境前仍未完成治療者,將進行跨國轉介,以利其返回 母國後繼續治療。 Q19:第三類外國人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 臺嗎?A19: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 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第三類外國人 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療機構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治療後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含痰塗片檢查及痰培養檢查),該證明須符合結核病國際治療標 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B care),及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 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20:第三類外國人於健康檢查之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為何?A20:1. 漢生病檢查為全身皮膚檢查,應由親友或女性醫護人員陪同受檢,檢 查時以逐步分部位進行,勿一次性移除全身衣物,且避免受檢者僅著內衣內褲,或可提供檢查衣(或檢查袍)使用,並依「醫療機構醫療 隱私維護規範」維護受檢者隱私。2. 受檢者如於皮膚視診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通報主管機關,須進一步檢查者應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3. 漢生病檢查之指定機構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 健康檢查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漢生病檢查之指定機構(複檢)。 Q21:第三類外國人確診為漢生病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 臺嗎?A21:第三類外國人確診為漢生病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 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療機構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皮膚病灶、神經反應、皮膚抹片或切片 菌檢結果),及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 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22:第三類外國人罹患哪些傳染病會廢止其聘僱許可?A22:1. 雇主應主動關心第三類外國人健康,若其出現身體不適,應主動協助 就醫。2. 第三類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包含單純肺外多 重抗藥性結核病),或罹患下述傳染病且未申請都治或未在臺完成治療者,將遭受廢止其聘僱許可:(1) 結核病或結核性肋膜炎(2) 漢生病(3) 阿米巴性痢疾 Q23:第三類外國人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第三類外國人?A23:1. 第三類外國人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應於醫院接 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2. 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確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醫療等級以上口罩 至痰液培養結果為陰性。3. 對於腸道傳染病個案,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 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洗臉台、馬桶座墊、門把等)。 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或兒童之工作。4. 雇主如有傳染病相關問題,可洽1922或0800-001922防疫專線諮詢。 Q24:入境後確診COVID-19之第三類外國人,其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如何 辦理?A24:1. 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疾病管制署已 宣布,自112年8月15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COVID-19篩檢陽性 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天調整為5天;自主健康管 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5天,則無需再採 檢,即可解除自主健康管理。2. 故入境後確診COVID-19且屬輕症或無症狀之第三類外國人,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依本辦法規定(請參考 Q4);至指定醫院辦理入國三日健康檢查;若為COVID-19併發症(中 重症)之移工則應配合隔離治療,並於解除隔離治療後3個工作日內辦 理入國三日健康檢查。3. 有 關 「 0+n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 指 引 概 要 公 布 於 疾 病 管 制 署 https://www.cdc.gov.tw /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 傳染病介紹 / 第四類法 定傳染病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最新政策資訊「輕症免隔離,邁向疫 後新生活」專區。 Q25: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補充健康檢查」之辦理方式?可否申請提前 或延後辦理?A25:1. 受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 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1) 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2) 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3) 第三類外國人依本法重新核發展延聘僱許可2. 另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補 充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衛生局申請提前於7日內 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Q26:111年10月11日系統正式介接後,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的健康檢 查結果是否應填寫於同一份健康檢查結果清單並一起上傳至疾病管 制署資訊交換平臺?A26:新版之「入國三日及境內聘僱健康檢查結果清單」及「定期及補充 健康檢查結果清單」均已新增「外國人類別」之欄位,可區分第二 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故醫院受理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之入國三日 及境內聘僱健康檢查後,請將其健康檢查結果統一填寫至「入國三 日及境內聘僱健康檢查結果清單」後,上傳至疾病管制署資料交換 平臺;受理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之定期及補充健康檢查後,請將 其健康檢查結果統一填寫至「定期及補充健康檢查結果清單」後, 上傳至疾病管制署資料交換平臺。 Q27:受聘僱外國人的健康檢查結果清單是否有上傳期限?A27:1.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略以,指定醫院受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規定之時程,上傳其健康檢查結果清單至指定資訊平臺。2. 醫院於受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及境內聘僱健康檢查」 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其健康檢查結果清單(CSV檔)上傳至疾病管制署資料交換平臺;醫院於受理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及補充健康檢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健康檢查結果清單(CSV 檔)上傳至疾病管制署資訊交換平臺。 Q28:第三類外國人的境內聘僱健康檢查紀錄如果誤傳至疾病管制署資訊 交換平臺之【定期健康檢查】上傳專區,是否可重新上傳?A28:醫院如果確定該筆資料為境內聘僱健康檢查,請至疾病管制署資訊 交換平臺之【入國三日健康檢查】上傳專區,重新上傳健康檢查資 料。 Q29:第三類外國人來自特定國家者,得免驗漢生病或腸內寄生蟲糞便檢 查,醫院上傳其健康檢查結果清單時,是否須特別註明?A29:目前上傳的健康檢查結果清單之「健康檢查結果」欄位,填入選項 為「合格」、「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故無須註明該外國人 為免驗漢生病或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之對象。 Q30:第三類外國人的境內聘僱健康檢查不合格項目如果為「麻疹抗體陰 性」、「德國麻疹抗體陰性」或「無法提供接種疫苗證明」,上傳不 合格附件檔案是MMR疫苗診斷書嗎?A30:境內聘僱健康檢查不合格項目如果為「麻疹抗體陰性」、「德國麻疹 抗體陰性」或「無法提供接種疫苗證明」者,請分別上傳麻疹及德 國麻疹之抗體檢驗陰性報告至疾病管制署資訊交換平臺之【入國三 日健康檢查】上傳專區。 Q31:未來不合格細項將增加「麻疹抗體陰性」(M01)、「德國麻疹抗體 陰性」(M02)及「無法提供接種疫苗證明」(M03)3個新代碼, 如果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檢驗結果為「未確定」,健康檢查結果 清單之不合格細項欄位應如何填寫代碼?A31:如受檢者之麻疹或德國麻疹抗體檢驗結果為未確定,請填寫「麻疹 抗體陰性」(M01)、或「德國麻疹抗體陰性」(M02)。 Q32:國籍代碼表及不合格代碼表可以至何處下載?A32:有關國籍代碼表及不合格代碼表,請至疾病管制署「移工健康檢查 資訊交換平臺」(https://gov.tw/roh)首頁下載。 Q33:如果受聘僱外國人體檢當天無法留取糞便,於隔日才回醫院留取完 成,健康檢查報告之體檢日期應以那一天為準?A33:1.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之 檢體採集,應由醫事人員親自將貼好標籤之採便容器交受檢者,並告 知採便量(拇指頭大小之量約一公克)及立即至廁所解便(解不出者 再交予生理食鹽水浣腸灌腸)。2. 若受檢者於隔日才完成檢體之採集,健康檢查報告之體檢日期建議以 受檢者報到健康檢查日為準。 移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PDF 第二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PDF 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PDF Foreign Worker Health Examination Q&A PDF Tanya & Jawab Pemeriksaan Kesehatan Pekerja Asing PDF ถาม-ตอบ การตรวจสุขภาพแรงงานต่างชาต PDF Hỏi Đáp Về Kiểm Tra Sức Khỏe Lao Động Nước Ngoài 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民族掃墓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5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今(112)年3月25日之原定休息日與4月3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1日及4月3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4日及4月5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2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112年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QA PDF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QA(補充版本) 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