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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華民國107625
台財際字第10724508540

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

部  長 許虞哲

    • 財政部推動非居住者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便民措施,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提升扣繳憑單申報便利性,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已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財政部說明,現行非居住者扣繳憑單之申報方式,僅有人工及媒體2種,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後,除需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外,尚須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親自將紙本憑單送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為提升憑單申報便利性,進一步落實節能減碳目標,該部已規劃完成非居住者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相關申報軟體預訂於近日上線提供服務,扣繳義務人自106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憑單網路申報。建議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以節省寶貴時間;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傳真(04-22072344)或以e-mail方式(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服務人員洽詢。
        財政部另提醒,105年度各類所得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2月6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106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依法展延至2月6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更新日期:10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給付外籍員工所得可先依居留證及居留期間判斷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上述兩種以外之情形,則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可依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入境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扣繳。
  該局舉例,甲公司聘僱外籍人士A君來臺工作,A君於108年3月1日入境來臺,依其居留證A君108年度居留將達250天,則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自始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惟如A君提前離職離境且不再入境我國,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扣繳。另甲公司聘僱外籍人士B君,B君於107年10月1日入境來臺,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將達350天,惟B君107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107年度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至108年度因B君居留期間將達183天,扣繳義務人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如有給付外籍人士報酬時,應視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是否為我國境內之居住者,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事宜,其依「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卻提前離職離境,致不符「居住者」身分者,應儘速補報補扣繳所短扣繳之差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追補扣繳稅款及處罰。(另有英文版新聞稿)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9-11-14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我國稅務居住者「稅務識別碼(TIN)」編配原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規定,財政部得基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分別於1061116日及106127日公布施行,20209月將首次與我國已洽簽完成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之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稅務居住者識別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未來將用於稅務用途資訊的蒐集、交換、辨識及歸戶。

該局說明,「稅務識別碼」指所得人所在國家地區稅捐機關用於辨識該成員之編號或具同等功能之其他辨識別碼。我國稅務居住者「稅務識別碼編配原則區分為個人及非個人(含法人、機關、團體、機構或其他實體),說明如下:

一、個人:

()身分證字號者為身分證字號 (10碼,由內政部戶政司編配) 

()具統一證號者為統一證號 (10碼,由內政部移民署編配)

()個人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者,以現行稅籍編號方式編配大陸地區人民為9+西元出生年後2碼及出生月日2碼;其餘情形為西元出生年月日8碼+英文姓名前2字母2碼。例:ROBERTW.DAVISON 出生日期JULY,12,1942 ,稅籍編號則為「19420712RO」。

二、非個人:統一編號 (8碼,由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或稅籍登記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編配)

該局提醒,個人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而有報繳稅款需求者,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配發統一證號,以供相關單位核對確認身分。【#379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