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經 濟 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 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 |
主 旨:訂定「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得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 一、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其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者。 二、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 三、上述化粧品製造場所,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部 長 陳時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