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 點擊圖片放大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0520
勞動條3字第1100130339

主  旨: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如附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0715
勞職授字第1060205113

主  旨: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 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二、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如附表)所定之特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 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 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雇主辦理前點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

部  長 林美珠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如附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