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 條第 5 款所定「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 通費用。」係指接送外國人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 止出國所需之交通費,惟不包含前開外國人因私人因素返鄉渡假、奔喪或探親等往來機場之交通費用 點擊圖片放大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 條第 5 款所定「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 通費用。」係指接送外國人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 止出國所需之交通費,惟不包含前開外國人因私人因素返鄉渡假、奔喪或探親等往來機場之交通費用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 0940503770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78-7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3 
條,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係指接送外國人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
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所需之交通費,不包含因私人因素返鄉渡假、
奔喪或探親等往來機場之交通費用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又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委任辦理        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        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        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核備。(二)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        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所得稅申報與退稅、諮詢、輔導及翻譯」。復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本標        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五、服務費: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3        5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        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合先敘明。      二、綜上所陳,本標準第 2 條第 5 款所定「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        通費用。」係指接送外國人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        止出國所需之交通費,惟不包含前開外國人因私人因素返鄉渡假、奔        喪或探親等往來機場之交通費用,請卓參。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