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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中華民國105113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341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勞動部部長 郭芳煜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資料來源:總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