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圖片放大

總統令中華民國1061227
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71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勞動部部長 林美珠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六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1227日公布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