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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一款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