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部112年2月22日衛授疾字第1122100048號公告「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詳如附件。
依 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9條(簡稱健檢醫院管理辦法)。
說 明:查自112年2月迄今,經本部批次同意在案之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簡稱指定醫院)展延申請1案,依健檢醫院管理辦法第9條展延效期,另1家醫院依健檢醫院管理辦法第3條初次申請成為指定醫院。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
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時程與項目一覽表
一、 法源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健檢辦法)
二、 依據聘僱方式與健檢時程,須執行之健檢項目如下表:
製表單位:疾病管制署
製表時間:111.11.21
修正時間:111.12.22
聘僱方式 | 自國外新引進① | 中華民國境內聘僱 | |||||
健檢時程 | 1 | 2 | 3 | 1 | 2 | ||
母國健檢 |
入國健檢 |
定期健檢 |
境內聘僱健檢 |
定期健檢 | |||
健 檢 項 目 |
一 | 胸部 X 光肺結 核檢查 |
○ |
○ |
○ |
○ |
○ |
二 | 漢生病檢查② | ○ | ○ | ○ | ○ | ○ | |
三 |
梅毒血清檢查 |
○ |
○ |
○ |
○ |
○ | |
四 | 腸內寄生蟲糞 便檢查② | ○ | ○ | ○ | ○ | ○ | |
五 | 身體檢查 | ○ | ○ | ○ | ○ | ○ | |
六 | 麻疹及德國麻 疹之抗體陽性 檢驗報告或預 防接種證明 |
○ |
X |
X |
○ (曾依健檢辦法辦理 本項檢查結果合格 之對象得免檢附) |
X | |
七 | 印尼籍外國人 增列傷寒、副 傷寒及桿菌性 痢疾檢查③ |
○ |
○ |
X |
X |
X |
備註:
① 自國外新引進者,其健檢時程及健檢項目,原則比照第二類外國人辦理。
② 如符合衛生福利部 111 年 5 月 16 日衛授疾字第 1112100219 號公告之特定國家及地區, 免驗漢生病檢查或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③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 12 月 21 日衛授疾字第 1112100508 號公告取消第三類印尼籍外 國人辦理境內聘僱檢查時需加做傷寒等檢查之規定。
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勞職授字第1060205113號 |
主 旨: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二) 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二、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如附表)所定之特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一) 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二) 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雇主辦理前點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 部 長 林美珠 |
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勞職授字第1070203978號 |
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 (一)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107年10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0301號公告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記錄格式】,其中石綿作業及粉塵作業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應含影像檔案(JPG檔),惟就粉塵作業胸部X光檢查結果應另含肺、胸膜等項判讀資料。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所指定,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107年1月5日勞職授字第1060205113號公告之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網站(https://hcd.osha.gov.tw),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相關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另該網站全面啟用憑證驗證機制,申報者一律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登入,方可辦理通報。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通報。 五、本部106年1月19日勞職授字第1050204999號公告,自108年1月1日停止適用。 |
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