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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562號

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

部  長 許銘春